城市产品房预售管理方法(修正)内容是什么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产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决定
中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产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决定》已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7月20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产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产品房预售管理方法》作如下修改:
1、将规定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2、规定修改为:“产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规范。开发企业进行产品房预售,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获得《产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获得《产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能进行产品房预售。”
3、规定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产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土地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率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产品房预售策略。预售策略应当说明预售产品房的地方、面积、竣工出货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产品房分层平面图。”
4、规定修改为:“产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受理。开发企业按本方法规定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公告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不是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许可。经审察,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产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察,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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